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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1-05-16  /  浏览:1897 次  /  

    关于印发《合肥市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应用管理,根据我委《关于加强烧结砖类新型墙材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10〕31号)的文件要求,特印发《合肥市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市墙改办备案联系人:朱莉

    电话:0551—2641263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77号五环大厦五楼

    附:

    1、《合肥市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合肥市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表

    3、备案承诺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合肥市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应用管理,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烧结砖类新型墙材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10〕31号)的文件要求,出台发布本实施细则。

    一、凡在我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二、备案(销售)产品范围:

    取得《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的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主要包括烧结煤矸石空心(多孔)砖、(利废)烧结空心(多孔)砖以及配套使用的各类配砖。

    三、登记流程:

    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与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签订销售(购货)合同;

    合同签订之日起,销售企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合肥市墙改办办理登记手续;

    销售企业应真实填写《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表》(见附件);并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

    生产企业完成销售登记后,《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表》应提供给产品使用企业,作为使用证明文件之一,现场勘验时查验对照。

    四、合同登记要求

    (一)备案登记销售的产品,必须为获证企业原厂地生产的产品,不得异地生产,否则不予登记;

    (二)备案登记合同内容必须真实,应明确所供应产品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三)当销售合同意外中止(或变更),变更企业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到合肥市墙改办进行补充登记,进行变更备案;

    (四)《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表》(复印件)作为墙改基金返退现场勘验查验要件之一,替代原现场《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证书》上需企业的确认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变更及涂改,企业须妥善保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五、对于未按规定实行登记备案的生产企业,对于其市场销售的产品不作为新型墙体材料予以确认,同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采取不良信用记录,进行扣分(详见《关于加强烧结砖类新型墙材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10〕31号)的文件要求),每次扣一分,扣满十二分,将依据规定,申请吊销企业的《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证书》;

    五、本细则市属三县及相关单位请参照执行。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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