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988年1月3日之前政府无偿划拔用地仍按原规定执行,即:
(1)住宅 50年;
(2)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市政、公共建筑、交通、特殊用地50年;
(3)工业、仓储 30年;
(4)商业、金融业用地 20年;
(5)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 20年。
1988年1月3日之后、凡通过有偿方式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
(1)居住用地 70年;
(2)工业用地 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