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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或暂缓登记?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3-10-23  /  浏览:515 次  /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正的;

    (四)发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即房地产权利受到司法机关或市政府没收、查封等限制的);

    (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它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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