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四)军事用地。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四)军事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