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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提前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3-11-29  /  浏览:989 次  /  

    答:根据《合肥市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年期届满前可以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

    (一)公共利益需要的;

    (二)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三)用地单位迁移或被依法撤销的;

    (四)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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