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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二手房交易明年计税评估下浮10%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14-12-18  /  浏览:1866 次  /  

    最近,关于南昌存量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的契税问题受到市民和广大纳税人朋友的普遍关注,成为社会舆论热点。为更好地帮助大家正确了解和掌握有关存量住房交易的契税政策,并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记者走访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人之间进行存量住房交易涉及的契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查。

      家庭唯一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普通住房标准由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以文件形式进行明确规定。

      个人首次购买90平安置房按1%税率计征契税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夫妻间房产权更名免征收契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的,不征收契税。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等价房屋交换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仅限于第一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享受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明年起二手房交易计税评估下浮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文件精神,参照江西省周边省会城市及我省其他设区市的作法,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值下浮比例的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南昌城区评估系统评估值下浮比例调整为10%。即税务机关在应用房地产估价系统产生的存量住房评估值的基础上,按评估值90%形成最低计税价格。

      调整下浮比例后,虽然相对调整前纳税人须缴纳的税款有所增加,但是相对于若按系统评估值原值来计征税款,执行10%的下浮比例还是优惠于纳税人不少。如果市场价格变动较大,存量住房交易评估值则依据市场价格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市民和广大纳税人朋友若须咨询相关业务问题,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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