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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肥东近期推出四项土地新政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15-04-16  /  浏览:1314 次  /  

        2015年年初,肥东县人民政府出台了《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通知》和《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四个规范性文件,目的是着力解决肥东县当前所面临用地指标紧张与土地低效利用的矛盾,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助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提升全县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对于文件中有哪些新的内容?如何贯彻落实?还需要细细解读。

        政策解读

        解读一: 

        《意见》中规定:当年供地率未达到60%或连续两年累计供地率未达到80%的乡镇或开发园区暂缓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解读二: 

        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其中肥东经济开发区、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合肥东城新市镇和安徽合肥商贸物流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不少于15万元/年;其他地区新建工业项目固定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亩均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

        解读三: 

        《意见》中指出: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范围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参照同类地区工业用地评估价执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按土地取得成本价执行)。

        解读四: 

        在《意见》中指出:出让的建设用地必须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地上无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净地”的落实,县国土资源负责“净地”出让的审核。严格追究非“净地”出让的责任,因非“净地”出让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对等承担。严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严禁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严禁政府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解读五: 

        《意见》中规定单宗经营性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105亩,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原则上90日内缴清;单宗其他用地土地出让金原则上在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未全部缴纳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价款。

        解读六: 建设项目必须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

        “《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文件的出台,其实是对企业严格履行合同的一种约束”。今后,除政府性全额投资的项目之外,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按期开工项目,返还50%。按期竣工的项目,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不计利息。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

        解读七:  工业最低价和土地使用税有了新标准

        肥东县国土资源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说,“以后来肥东投资工业项目的门槛将提高,产能落后,开工不足的企业将难以生存”。《意见》中将店埠镇、撮镇镇、桥头集镇、肥东经济开发区和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范围内土地使用税提到了10元/平方米每年,其他地区提到了7元/平方米每年。

        在新出台的《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通知》文件中将我县工业最低价分为三类:一类主要是肥东经济开发区、店埠镇以及店埠河以西的撮镇镇区域内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调整为18万元/亩。二类主要是店埠河以东的撮镇镇以及长临河镇、桥头集镇、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域内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调整为16万元/亩。三类主要是其他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调整为13.8万元/亩。工业最低价的调整,将深刻影响今后我县的工业品质和产业布局。

        解读八: 

        《意见》中明确规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今后民办服务机构可以把自身的存量土地和用房投资到教育、医疗、体育、养老等服务领域,在符合规划并经批准后,可以提高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并参照工业用地评估,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解读九: 强化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主体责任

        今后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将对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意见》中指出,县人民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保护、依法用地等目标,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的目标管理考核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解读十: 

        肥东县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士介绍说,“相比之前的政策,此次拟鼓励升级的土地范围更大”。《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提出,县内具有合法权属来源,且未纳入城市统一改造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可实施项目退出、异地置换和升级改造。其中:升级改造为居住用地的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店埠镇金阳路以东、包公大道以南、合蚌路以西、南环路以北的区域内;撮镇镇东至四顶山路,南至高亮路,西至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北至淮南路、瑶岗路的区域内;其他地区符合城镇规划升级改造为居住用地项目的,须经县政府会议研究决定。

        解读十一: 

        本报从肥东县国土资源局了解到,建立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异地置换和部分退出制度,构筑腾笼换鸟新机制,将成为今后肥东县城镇发展的新常态。《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中表示,未来我县经批准同意异地置换的低效工业用地,其新置换用地原则上满足现有生产需要,用地面积应当小于原有用地面积,其用地手续的办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经批准同意部分退出的低效工业用地,具体事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商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解读十二: 严格限定存量建设用地升级改造范围

        《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中对符合存量升级改造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一类是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含工业、商业、办公、综合等),因经营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土地用途、规划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履行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后,可升级改造为商业、办公和居住用地和社会事业用地,其中:单宗地升级改造为商业、办公用地的原则上在3亩以上20亩以下;单宗地升级改造为居住用地的原则上在30亩以上105亩以下(涉及旧城改造项目的,其用地规模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另一类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非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确需调整规划容积率的,须依法履行规划调整、补缴出让金等审批手续。

        解读十三: 

        《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中指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含工业、商业、办公、综合等)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的,应按新规划设计条件下土地市场评估价与原规划设计条件下划拨土地权益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作相应调整和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非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确需调整规划容积率的,须依法履行规划调整等审批手续,并按照现行市场评估的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补缴出让金。

        解读十四: 

        存量建设用地升级改造过程中,因统一规划需要与周边相邻单位一道实施的,允许自行确定合作方式,申请联合实施。

        对工业用地实施退出和异地置换的,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对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提高规划容积率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县规划部门提出规划变更申请。对调整土地用途、规划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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