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登记中改进婚姻状况审查方式的通知
产权监理处、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
2015年6月19日市局印发了《关于改进房屋登记有关审查方式的通知》(合房〔2015〕73号),为保持房屋登记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设立了一年过渡期。近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登记工作,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房屋登记中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代之以询问的方式将相关当事人婚姻状况记载于询问笔录。
二、房屋登记相关审查方式转变后,各单位要加强对《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采取多种方式为夫妻房屋共同登记提供专项服务;进一步要求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登记窗口进行提示,提醒共同购买(含夫妻)房屋购房人,在合同中签署全体共有人;加强风险防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房产局遵照执行。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