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肥东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肥 东 县 民 政 局 肥 东 县 财 政 局
2019年6月28日
肥东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9〕1号)精神,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聚焦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断优化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老年人养老服务实际需求相匹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45%。
(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有效提升。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到85%以上;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60%。
(三)农村养老服务短板逐步补齐。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制度全面建立;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覆盖率达到6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
(四)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全县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27%以上,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达到80%以上;全县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40%。
(五)智慧养老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创建智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
三、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高龄津贴。为具有肥东县户籍,截至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99周岁高龄津贴,为每人每年60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10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每人每年36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养老服务补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县城关镇城市社区60周岁以上特困供养对象(不含集中供养)、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60周岁以上重度残疾老人、7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人和6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200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3比例分担。县城关镇农村社区60周岁以上特困供养对象(不含集中供养)、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60岁以上重度残疾老人、7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人和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100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县城关镇以外地区70周岁以上的低保、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养老服务补贴,采取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优化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运营正常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县政府依托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三)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为老服务主体。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
2、补助方式。
一次性建设补贴。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符合条件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
日常运营补贴。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运营正常的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县政府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县政府依托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1、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数300张及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2年起,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按实际入住自理型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600-7200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购买服务补贴。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贴。补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2、推进医养结合。
补助范围。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参照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3、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 $('#tousu').on('click', function(){ layer.open({ type: 1, title :'投诉举报', area: ['600px', '300px'], shadeClose: true, //点击遮罩关闭 content: $('#tousuti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