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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刚刚!「关于调整合肥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公共物业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文件颁布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9-11-18  /  浏览:3649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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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合肥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公共物业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膝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发改服价〔 2019 〕1081号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干印发 《 关干调整合肥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公共物业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 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局、建设发展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 关于调整合肥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公共物业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 已经市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关于调整合肥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 、 《 安徽省定价目录 》 (皖价法 〔 20 18 〕 17 号)以及 《 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 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物业类型和物业服务等级制定基准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 。各等级墓准收费标准分别为:有电梯的住宅甲级 1. 7元/ m “ · 月、乙级 1. 5 元/ m2 · 月、丙级1. 3 元/ m2·月、丁级 1. 1 元/时 · 月;无电梯的住宅甲级1. 2 元/而 · 月、乙级 1. 0元/ m 2 · 月、丙级 0. 8 元/ m2 · 月、丁级0.6 元/ m2·月。

    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中包含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等公共能耗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向业主分摊。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需调整,需经物一 3 一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本通知自2019 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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