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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及相邻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迁意见公告
为了保障合肥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及相邻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建设, 改善我县居民生活水平,维护房屋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东政〔2018〕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次征迁项目实际情况及群众意愿,现特制定《合肥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及相邻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合肥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及相邻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由店埠镇人民政府、肥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店埠镇、经开区)按照各自房屋所在征迁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迁范围:店埠镇花园社区窑厂组(全部);经开区燎原社区桂二组(全部)、三十埠社区粉房郢组(全部)区域范围内的房屋,详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迁规划红线图。
三、房屋征迁工作实施“三榜公示”。对户主姓名、拟安置对象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与户主关系、被征迁房屋总建筑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公示。一榜在房屋征迁范围內醒目处和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二榜在社区和镇(园区)公示栏进行公示,三榜在县级及其以上报纸进行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拟安置对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视作认可;店埠镇、经开区应分别对第一、第二榜公示情况组织梳理,并对照政策和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下一榜公示。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店埠镇征迁中心:67758227、店埠镇纪委:67726507;经开区拆迁安置中心:67745371、经开区纪委:67790810;县住建局:67730058;县监察委员会:67729741。
五、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补偿的依据: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六、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镇(园区)企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非住宅房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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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