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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肥东县文旅局关于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资讯类型:肥东新闻  /  发布时间:2020-04-03  /  浏览:575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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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文化惠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文化部《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8号)、《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皖文财〔2017〕66号)、《安徽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皖文财〔2017〕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肥东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免费开放的县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所支出的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和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补助我县的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和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2.省级财政预算中补助我县的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和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3.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和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免费开放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县图书馆、文化馆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标准为每站每年5万元。专项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按补助标准负担50%,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分担50%,县级财政分担50%。纪念馆免费开放按照免费开放运行情况、接待参观人次、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由中央给予补助资金。

    2.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标准:全县共300个行政村,补助标准为每个村7600元,我省提标到9600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文化活动(送戏进万村)每村每年4400元;农家书屋运行维护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统一补助标准每村7600元,由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补助30%,县级补助20%。我省提标的2000元由省、县财政按1:1分担,用于增加农村文化活动(送戏进万村)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后,不降低同级财政正常经费供给水平,不将中央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用于抵减原有的财政预算经费,不减少原有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县公共图书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免费开放一般阅览室、少儿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提供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基层辅导、流动服务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免费服务,如办证、验证及存包等。

    2.县文化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免费开放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提供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免费服务,如办证、存包等。

    3.乡镇综合文化站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免费开放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提供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免费服务如办证、存包等。

    4.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每村每年补助2000元。主要用于服务点宽带接入、更换、配置机顶盒、运行维护、开展文化宣传讲座、视频节目播放、科技培训以及农村文化娱乐等活动。

    5. 农家书屋每村每年补助2000元。其中,1200元用于更新农家书屋出版物不少于60种,由县统一集中采购、配送;400元用于农家书屋的运行维护及举办读书活动;400元用于数字农家书屋建设、培训等。

    6. 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补助4400元,由县文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专业院团、民营院团的专业化演出,为每个行政村送1场专业演出。

    7. 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补助1200元,主要用于行政村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场农民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各级安排的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下达我县后,县财政会同县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至县文化和旅游局账户;文化站免费开放资金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划拨至相关乡镇;县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送戏进万村、农家书屋图书采购、数字农家书屋建设培训资金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统一支付;各行政村自行组织开展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农家书屋、农村体育活动等项目运行维护费用,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各相关乡镇,由乡镇综合文化站会同乡镇财政分局(所)根据各行政村文化建设活动开展情况审核拨付。

    第九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和按照市场化运作举办展览取得的展览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统一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和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文化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和乡镇财政分局(所)对各行政村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按月将相关资料汇总报送县文游局、县财政局。各行政村按月向乡镇综合文化站和乡镇财政分局(所)报送如下资料:

    1.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农家书屋维护运行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2.农村文化活动证明(包括演出节目单、照片、视频、演出服务回执单,如邀请文艺演出团体演出的,须提供演出协议或发票)。

    3.体育活动证明(包括活动方案、秩序册、照片、运动员代表签字)及相关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今后确定项目、安排经费和改进管理的依据。当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次年其专项资金不予安排。各单位在举办大型文化活动时需填写“XX—年—乡镇、馆(站)文化活动登记表”,为资料收集、考核提供评审详实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十五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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