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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肥东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 资讯类型:肥东新闻  /  发布时间:2020-05-22  /  浏览:531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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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肥 东 县 公 安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行复决字【2020】第005号

    申请人:韦**,男,1978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村**组。

    被申请人: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    址:肥东县店埠镇南环路。

    法定负责人:刘*良,系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340122160977932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3月26日向肥东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肥东县公安局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8月24日,申请人韦**驾驶号牌为皖A3***8的机动车行驶至包公大道沿河西路由西向东最左直行加左转道调头被电子监控拍摄,被认定为违章调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在经过路口时,没有设置禁止左转或禁止调头标志时,允许调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其处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不服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340122160977932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提交答复书并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2019年08月24日19时49分,韦**驾驶皖A3***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肥东县包公大道沿河西路口,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抓拍。复议申请人称“行驶至该路口处,沿最左侧车道调头被电子警察抓拍,判为违章调头,根据交法第53条在经过路口时,没有设置禁左及禁止调头标牌时,允许调头”。经查证(附图),2019年08月24日19时49分,韦**驾驶皖A3***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包公大道沿河西路口,在调头时,左转弯信号灯为红灯(该路口允许左转及调头),故违反了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因此韦**驾驶的皖A3***8号小型汽车闯红灯行为成立。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之规定。2020年3月26日,韦**来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罚时,承认此次违章行为是其驾驶时发生的。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对韦**予以记6分,罚款200元。

    被申请人认为: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韦**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复议后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40122160977932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审理查明:2019年8月24日19时49分,韦**驾驶号牌为皖A3***8号小型轿车沿店埠镇包公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包公大道与沿河西路路口时,在左转信号灯为红灯时左转调头,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抓拍。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之规定。2020年3月26日,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作出编号为:340122160977932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韦**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行为。

    本机关复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大道与沿河西路路口处是允许左转或左转调头的路口,该路口是一个设置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车辆经过该路口时要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申请人韦**驾车经过此路口在左转信号灯为红灯时实施左转调头,显然违反了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二款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该地点是指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一般道路,并不包括设置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复议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40122160977932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340122160977932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东县公安局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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