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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店)行罚决字〔2020〕11707号
违法行为人张*巧,女,**岁,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12319*****6466,户籍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小区**栋**室,违法经历:本市库内无违法犯罪历史记录。
现查明2020年5月18日20时许,张*巧在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路“耐克”专卖店门前,将李*倩停放在该处的自行车盗走,该自行车系2019年7月购买,时价292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物证等证据证实。
张*巧因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张*巧行政拘留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公安局或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东县公安局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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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