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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肥东县2020年民生工程政策解读(二)
    • 资讯类型:肥东新闻  /  发布时间:2020-06-04  /  浏览:612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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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目标任务】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319名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权益。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62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662元,实行动态监管,应保尽保。【受益对象】(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申请程序】1、申请。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2)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3)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3、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且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补助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9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责任部门:县民政局;咨询电话:0551-67711172

    (四)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目标任务】主动救助、寻亲服务、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县救助管理机构、场所和乡镇(园区)、村(居)委会救县服务站(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构建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年救助约230人次,实行动态管理、应救尽救。【救助范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外来务工不着、寻亲不遇等临时性生活陷入困境人员。【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和户口登记等救助服务。【求助程序】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乡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求助。接到求助的部门应当协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公安、城管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的突发急病人员、危重病人、有明显外伤人员、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当地救助管理站。

    【责任部门:县民政局;咨询电话:0551-67704021】。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目标任务】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困难。具有肥东县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保障8461,其中,一、二级5731人,三、四级2730人,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申报程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委会代为申请。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2、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目标任务】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对象为具有肥东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保障12338人,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申报程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委会代为申请。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为每人每月60元。

    【责任部门:县民政局;咨询电话:0551-67711172】。

    (六)城乡医疗救助

    【目标任务】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全覆盖,其中对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其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实行定额资助。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考人数5.42万人(其中:资助建卡贫困人口参保参考人数2.25万人)。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对象范围】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是低保标准的2倍以下)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家庭重病患者

    申报程序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即时结算,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补助标准】

    1、代缴参保费用。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

    2、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门诊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合理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救助9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2)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门诊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合理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救助7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3)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家庭重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门诊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合理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救助5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4)普通门诊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根据医疗救助资金年度结余情况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人。

    (5)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一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理费用,分段按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人;①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付0.5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按40%予以救助;②救助对象个人自付2万至6万元(含6万元)、6万至12万元(含12万元)、12万元以上,分别按50%60%70%予以救助。

    (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责任部门:县医保局;咨询电话:0551-67716138】。

    (七)困难职工帮扶。

    【目标任务】对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全覆盖。不断完善精准帮扶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制度,建立常态化帮扶机制,为困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50户;为困难职工子女提供助学救助10户;为符合条件的患病职工提供医疗救助3户,推动困难职工家庭解困脱困

    【责任部门:县总工会;咨询电话:0551-67701151

    二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目标任务】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政策,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普通门诊政策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落地惠民;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补助范围】按规定标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筹资标准】2020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7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费250元,各级财政补助520元。

    【责任部门:县医保局;咨询电话:0551-67712251

    二十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目标任务】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全覆盖基础上,稳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60%。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继续推进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更加便民利民。

    【责任部门:县医保局;咨询电话:0551- 67712251

    二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目标任务】当年缴费人数达31.58万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受益对象】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程序】本人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肥东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村(居)委会协办员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报乡镇(园区)、县级审核,审核无误后,建立个人账户。【补助标准】1、缴费补助:参保人员每年选择一个缴费档次标准缴费,当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县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好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资缴费补贴外,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缴费补助。2、待遇享受;年满60周岁、按规定足额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人每月145元,65周岁以上人员发放高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发2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发4,领取待遇人员凭银行存折(卡)到银行营业网点领取养老金。3、丧葬补助金领取;城乡居民参保人死亡,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8个月基础养老金。【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咨询电话:0551-67708806

    二十、妇幼健康水平提升和职业病防治

    (一)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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