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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来县上访群众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承办机构
县综治维稳信访中心、县信访局接待科
三、服务对象
来县上访群众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走访形式来县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五、申报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和相关上访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登记:信访人填写《来县上访登记表》,由工作人员录入安徽省信访信息化综合平台;
2、接谈:接谈人员核对相关资料,听取信访人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规定内容,提出办理方式等,对当天未谈完或需信访人补偿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3、办理: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来访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按来访事项办理程序转送,交办有关部门或地方处理;对涉发涉诉事项,转同级政法机关;对不符合本级受理条件的越级走访事项、转县级信访部门;对意见建议的事项,转有关机关领导阅批;
4、督查:全程督促有权处理机关或地方信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信访事项、按期答复信访人;
5、回访:采取电话或面见信访人的方式,了解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时将信访人的意见反馈给办理机关,以便其改进工作。
七、办理时间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肥东县店埠镇长江东路与龙泉东路交口包公像县综治中心办公楼一楼(长江东路路北),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7896908、6771753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肥东县信访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7717590。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二、承办机构
县信访局督查科
三、服务对象
网上信访投诉群众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信访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五、申报材料
信访人在网上录入身份信息和信访投诉事项。
六、服务流程
1、接收:接收国家信访局(国家投诉办)、省市信访局或县门户网站群众投诉的网上投诉信访件,分检网上投诉信访件;
2、登记:工作人员核对相关资料,阅办投诉事项,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规定内容,提出办理方式等;
3、办理: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网上投诉信访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按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转送,交办有关部门或地方处理;
4、督查:全程督促有权处理机关或地方信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网上投诉信访事项,按期答复信访人。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肥东县店埠镇长江东路与龙泉东路交口包公像县综治中心办公楼一楼(长江东路路北)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7896908。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肥东县信访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7717590。
受理办理群众来信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承办机构
县信访局办信科
三、服务对象
来信反映信访事项的群众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邮寄、“省长信箱”、“县长信箱”等方式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五、申报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邮寄、“省长信箱”、“县长信箱”等方式提供信访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登记: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规定的来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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