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辈去世后,房产该由谁继承?近期,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了两起继承纠纷案件,虽然案情颇为相似,但因当事人的处理方式不同,造成了一家欢喜一家忧的局面。
撤诉——孙女说祖孙情比房子重要
李华的母亲因病去世,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交由李华继承。为防万一,李华向法庭诉请,要求确认其母所立遗嘱有效,而被告则是其父亲李力、外公张贵和外婆张氏。
在案件送达期间,李力明确向法院表示,尊重其妻生前意愿,并连同自己所有的那一部分房屋产权,也交由女儿继承。
而张贵、张氏身在外地,李华知道他们的住处,却说不清具体的邮寄地址,便请求法院上门向其外公、外婆送达。
正当法官准备安排时间送达时,李华再次来到法院表示撤诉。
法官一问才知,李华回家与其父亲李力商量后认为,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继承房产不太妥当。李华担心外公、外婆年事已高,又刚经历丧女之痛,如果再得知外孙女将他们告上法庭,心里可能无法接受,甚至影响他们的身体健康,破坏祖孙之间的感情,遂决定撤回起诉,待日后时机成熟再和外公、外婆协商解决。
上告——父女俩争房产弄得家庭失和
张进为了祖母留下的房产,将父亲张波告上了法院。张进的祖父母相继去世,留有一套房产,祖母王氏在病重期间,曾立下遗嘱将该房产交由张进继承,而张波作为王氏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也在遗嘱上签字同意张进继承。
然而该遗嘱是一份代书遗嘱,其中一位见证人是在王氏去世后,才在遗嘱上签字,遗嘱在形式上存有瑕疵,故父女俩就遗嘱是否有效存在很大争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波态度强硬,觉得女儿告父亲大逆不道。张进则表示不想破坏与父亲之间的关系,她提出如果由其继承房产,可以支付给其父一定比例的房屋折价款。对此,张波不同意。
合议庭最后认为,该遗嘱虽有瑕疵,但两位在遗嘱上签字的见证人,均出庭作证表示,王氏生前曾向他们表达过由张进继承房屋的意思,且张波也在遗嘱上签了字,说明其对遗嘱内容是明知且认可的,故该份遗嘱是王氏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因遗嘱中涉及的房屋有一半产权属于张进的祖父,在祖父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该部分房产应通过法定继承由祖母王氏和父亲张波继承,故王氏实际占有该房屋四分之三的产权,该遗嘱部分有效。法院据此判决该房屋归张进所有,张进向其父亲张波支付四分之一产权的房屋折价款。案件虽然有了结果,但因为一套房屋导致父女反目、家庭失和。(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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