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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1-05-16  /  浏览:1355 次  /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杜绝商品住房预(销)售中违法、违规和不诚信的经营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码标价书及每套商品住宅备案销售价格、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五、对违规认筹、捂盘惜售、不按规定明示应公开的商品住房相关信息的行为将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将暂停商品住房预(销)售活动,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市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将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督查制度,加强市场巡查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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