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应将以下信息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6、《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7、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8、明码标价书及每套商品住宅备案销售价格;
9、建筑节能信息;
10、商品房销售情况。
二、销售现场公示期限: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
三、销售现场公示要求:
1、相关信息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码标价书及每套商品住宅备案销售价格可采用展架或其它方式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可采用展示牌方式公示;商品房销售情况应采用按幢张贴上墙或制作展示牌方式公示。
四、信息公示规格尺寸等指导意见:
1、展架面积尺寸不小于A3纸张大小,展架数量由企业根据公示内容多少确定。
2、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尺寸不小于800mm*600mm。
3、每幢楼商品房销售情况公示表尺寸不小于800mm*600mm,内容包括:层数、房号、建筑面积、每套商品住房备案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销售状态等,其中销售状态分为可售、已售。
对楼盘规模较大,幢数较多的项目,可根据销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商品房销售情况公示表尺寸大小。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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