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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1-05-16  /  浏览:1535 次  /  

    合政办秘〔2010〕100号 


    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承担的管理职责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需要调整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重新划分,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区物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六)负责外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工作。

    (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公布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八)制定、发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九)负责市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现场综合查验工作。

    (十)处理物业管理活动的重大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工作,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和复查工作,以及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预评和推荐工作。

    (十四)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范围内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

    (四)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对辖区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五)负责辖区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备案工作。

    (六)组织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和未依法换届,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以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

    (七)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协调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现场综合查验工作。

    (九)协调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注册的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转报工作。

    (十一)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对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进行考评。

    (十二)负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数据资料收集建档工作,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情况,物业管理项目数量、名称、面积情况,物业管理用房情况,业主委员会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诚信情况等。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参与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划分工作。

    (三)组织协调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负责辖区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备案工作。

    (五)建立物业投诉处理机制,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六)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七)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八)负责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

    (九)积极引导老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四、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派人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指定专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员,并在小区内公布,具体负责协调处理与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有关事项。

    (三)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四)接受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预警报告,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文明创建工作。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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