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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1-05-16  /  浏览:1803 次  /  

    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和《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为建立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物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物业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市房产局制定了《合肥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和《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合肥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2、《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合肥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作用,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监管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四条 对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年度全面考核,时间一般在每年年底;县、区(开发区)对辖区街道(乡镇)履行物业管理职能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房地产管理局(考核主要内容和评分标准附后)。

    第五条 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抽查基层物业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等方法进行。

    第六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督促限期整改。

    第七条 对年度物业管理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对物业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力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县、区(开发区)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合肥市物业管理工作考评标准

    项目
    考评内容及考评办法
    分值

    基础管理工作30分
    机构健全(2分);职责明确(2分);制度完善(2分);奖惩措施落实(2分)。符合8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8分

    政策法规宣传有计划安排(2分);有组织培训(2分);有具体活动(2分);有检查验收(2分)。符合8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8分

    年度工作有目标措施(1分);有任务分解(1分);有责任单位(1分);有明确责任人 (1分);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1分)。符合5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5分

    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有长期规划(1分);有具体步骤(1分);有组织实施(1分)。符合3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3分

    每季度按时组织住宅小区项目考核,及时上报考核结果。每季度1分,符合4分,不符合每季度扣1分。
    4分

    协助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小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2分),符合2分,不符合扣2分。
    2分

    物业管理覆盖工作10分
    建立住宅小区(楼、院)档案(3分),管理状况登记清楚(3分)。符合6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3分。
    6分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年度目标要求(2分)。符合2分,不符合扣2分。
    2分

    对辖区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实施覆盖工作有计划(1分);有安排(1分)。符合2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2分

    业主委员会工作

    10分
    对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组成立主大会工作指导有效(3分)。符合3分,不符合扣3分。
    3分

    对业主委员会换届指导工作落实到位(3分)。符合3分,不符合扣3分。
    3分

    新成立业主委员会数量达到年度目标要求(4分)。符合4分,不符合扣4分。
    4分

    信访投诉工作

    30分
    物业管理分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1分),社居委有专人负责住宅小区物业投诉与纠纷处理,且在小区公示责任人照片、姓名、投诉电话(3分),投诉渠道畅通(2分)。符合6分。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扣1分;投诉渠道不畅通扣2分;物业投诉与纠纷处理无专人负责扣3分,有专人负责不公示扣2分。
    6分

    业主投诉及时处理及时答复 (2分),调查处理物业争议和纠纷及时有效(2分),重大物业投诉与纠纷处理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2分)。符合6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6分

    业主投诉档案登记清楚(2分),保管完好(2分) 。符合4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4分

    建立重大投诉预警机制(2分),处理突发事件迅速(2分) 。符合4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4分

    一般投诉在社区内消化解决(3分) 。符合3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3分

    物业投诉和纠纷重访率不超过10%(4分)。符合2分,不符合扣2分
    2分

    不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符合3分,每发生一次扣3分。
    3分

    安全防范工作

    20分
    安全防范管理组织健全(2分),制度完善(2分),责任明确(2分),。符合6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6分

    安全隐患登记清楚(2分),档案保管完好(2分)。符合4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4分

    季度房屋安全检查(2分)、夏季汛期住宅小区安全排查制度落实(2分) 。符合4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4分

    有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预案(2分) 。符合2分,不符合扣2分
    2分

    事故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4分)。符合4分,不符合扣4分
    4分

    注:对发生重大盗窃事件,重大火灾事件及其它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以及在城市文明创建活动中、城市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中被通报批评的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2: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内各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各区成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附后)。

    第四条 考核分为常规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形式。常规考核由各区组织,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年度考核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一般在每年年底进行。

    对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五条 各区应于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向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报本区范围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实施情况与考核结果。

    第六条 对各区每次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小区,授予“合肥市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流动红旗;对排名后三名的小区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全市通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前三名:

    1、因管理、服务不到位,有效投诉较多,且处理不力的;

    2、发生业主群体上访事件的;

    3、发生偷盗、火灾等事件的;

    4、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停水、停电事件的;

    5、被主流媒体曝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经查实且负有责任的;

    6、在市文明委(办)组织的文明城市创建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将作为企业资质延续和升级、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及物业管理小区创优达标等活动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适时在有关媒体、网站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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