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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银行承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1-05-16  /  浏览:1650 次  /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承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承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商业银行承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



    商业银行承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资产质量和资金安全,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覆盖面,引导各贷款承办银行有序竞争、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受委托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具体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以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安全、高效运作。

    第五条 申请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办银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承办银行在本市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三年以上(以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

    (三) 承办银行同意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有效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

    (四) 承办银行应当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建金管〔2004〕173号)规定的技术标准,与管理中心建立信息化专网,实现实时数据交换,以确保对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五) 承办银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还款扣划、合同变更、逾期催收、保证金解付等过程中,承诺参照商业自营性贷款办理规范(双方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不对公积金贷款采取任何有失公平、公正的规定及做法。

    第六条 新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须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签订委托协议,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第八条 承办银行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以停止其继续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承办银行年度受理公积金贷款笔数达不到50笔的;

    (二)年末承办的公积金贷款业务逾期率超过0.15%的(如年度中出现逾期率超过0.2%的,由管理中心暂停其业务开展,如经整改,年末逾期率降回0.15%以下,可重新开展贷款业务);

    (三)年度内出现承办银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协议约定,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贷款发放造成损失的;

    (四)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考核办法,年末对贷款逾期率、按时办结率、信息录入及流水传递准确率、贷款资料保管情况、借款人资信审核情况、结算制度执行情况、职工投诉情况等综合评分后,低于60分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九条 被停止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三年内不再接受其承办申请,但对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结清前承办银行仍应按规定履行贷后管理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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