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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施工现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1-05-16  /  浏览:1574 次  /  

    关于印发《合肥市施工现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钢筋加工的管理,强化质量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合肥市施工现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施工现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钢筋加工的管理,强化质量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筋加工质量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确保钢筋力学性能。钢筋加工原则上只能在施工现场内进行,不允许在施工现场外加工,现场的钢筋调直应使用专用机械,严禁用卷扬机冷拉调直或用冷拔方式调直。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钢筋进场验收管理。原材料钢筋进场时,应检查钢筋外观质量、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形成验收记录,对进场钢筋的验收承担验收责任。同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钢筋进场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严禁施工单位直接外购加工后的钢筋。

    第四条 因施工场地狭小,确实无法在施工现场内进行加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填写“钢筋外加工备案表”,明确场外加工地点、时间、规格数量、质量保证措施、责任人等,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凡钢筋场外加工的,施工单位应安排本工程操作人员和机械进行自行加工, 不得委托外单位及个人进行加工,同时要建立钢筋加工原材料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钢筋厂家、品种规格、批量、复检结果、调直方法、进出场时间等内容,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加工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归档。监理单位应对钢筋加工全过程进行旁站检查,并使用游标卡尺等便携式仪器进行随机抽检,同时将有关记录留存归档。

    外加工钢筋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加工后钢筋的外观缺陷、直径尺寸、形状及尺寸偏差、数量等进行全数检查;进场后还必须重新取样复验,钢筋原材料进场检测和加工后进场复验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复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要求,浇筑混凝土前加强对钢筋的隐蔽验收,重点检查钢筋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核查钢筋检测报告,形成验收记录。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以及隐蔽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钢筋的,应记录在案,对不合格钢筋进行标识,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建设单位,将不合格钢筋清出施工现场;同时在发现问题后的24小时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向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将钢筋进场检测及加工后复测作为检测合同的一项必备内容,钢筋检测项目、检测报告要符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B34/T751-2007)等相关规定,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工程发包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必须把钢材进场和进场后钢筋的调直加工作为工程管理一项必要工作。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必须加强钢筋进场、加工、取样送样、检查及使用管理,每个分部分项均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将管理责任到个人。

    第八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巡查时,要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现场严格执行实施细则的要求,对钢筋材质或加工质量有怀疑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对现场报告的关于钢筋进场及加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暂停施工和立即清出现场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加大对工程现场钢筋加工质量随机抽查力度。

    第九条 对发现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加工钢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对发现施工单位未对进场钢筋进行检验或取样检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发现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钢筋按照合格签字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发现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并限制招投标,外地进肥企业将逐出合肥市场(五年内不得再进入合肥市场),同时上报发证机关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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