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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1-05-16  /  浏览:2728 次  /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合建质安[2008]10号)经过两年多的施行,现修改为《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doc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和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管[2005]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原有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基础上,修改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工程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工程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等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使用和返还的实施管理工作;三县和三个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使用和返还的实施管理工作;四个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所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使用和返还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由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还应约定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等。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由于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计。由于工程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工程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工程发包方被撤消,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工程发包人职责。  

    第七条 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预留数额不低于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3%,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将质量保证金委托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市城乡建委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托管,各县区(开发区)也应将质量保证金委托给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托管。

    第八条 市、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通知单》(见附件1),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核查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情况。 对上述第六条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出具政府投资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于工程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工程承包人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对于实行工程分包的建设工程,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并负责向分包单位追偿。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工程承包人不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工程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工程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工程承包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核实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见附件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后,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或各县区(开发区)相关财政部门)的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如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维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后,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或各县区(开发区)相关财政部门)的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由工程发包人委托队伍维修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维修后,不免除原工程承包人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前,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或物业(维护)管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应通知工程承包人(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承包人向工程发包人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工程发包人应在接到工程承包人返还申请14日内,会同工程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工程发包人应在《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附件3)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保修回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签署意见,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由建设主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上公示一周无质量异议后签署意见,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或各县区(开发区)相关财政部门)将保证金返还给工程承包人。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总额涉及多家工程承包人(施工企业)、不同竣工日期项目的,由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人(施工单位)对预留总额进行分配,分配总额不能超出预留总额,同时应提供《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清单目录》(附件4)。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后,工程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单通知单

    附件2: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

    附件3: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

    附件4: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清单目录

     

    附件一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通知单
    (存根)
    第()号
    建设单位(发包人):
    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你单位所建设(开发)的
    工程,由
    (施工企业)承建,工程款合同总额为 元,按合同约定的 %比例应预留工程质量 元,实行专户存储,请将此款汇入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市建委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托管,两年内质量问题,此款将返还给项目所承建施工单位(承包人)。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为两联,一联交建设单位(发包人) ,一联留存。



     

    附件二 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
    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
    工程承包人(施工单位) 竣工日期
    工程维修部位及费用(可另附维修费用清单)
    造价咨询部门审核意见(由原工程承包人维修的此栏可不填):

     

                                 年  月  日                              公章
    工程维修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质量安全处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
    市城乡建委财务处:
    我单位施工 工程项目,按规定托管的工程保证金金额为 元,已满两年期限,期间我单位能认真履行质量回访、保修义务,目前工程无遗留质量问题,后期将按规定继续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现请予返还。(保证金汇往单位\账号如下:)    
    汇往单位:
    账  号:

     

    工程承包人(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意见:



     

    年  月  日 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处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四: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清单 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公章:
    序号 工程承包人(施工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竣工日期 返还时间 返还金额
    (万元) 帐号 备注

     


    合计

    工程承包人(施工单位)公章        工程承包人(施工单位)公章        工程承包人(施工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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