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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范本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1-05-16  /  浏览:1316 次  /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范本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仅供参考。本范本共41条,包含双方义务,以及违约赔偿问题。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范本安徽借贷网精心提供。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范本
      
      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咨询。
     
    立约人:
    借款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出质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包括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和特别签订条款等内容。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第二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第三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已生效;
    (二)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三)借款人已向售房人支付首付款,首付款具体金额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四)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款项直接划入该条约定的账户内,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第六条  计息、结息
    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即起息日)起计算。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借款本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法的除外)。借款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当月清偿,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30天计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息日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贷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经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委托扣款日应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借款人应在每月的委托扣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委托扣款日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委托扣款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在委托扣款日后的任意时间直接扣划借款人应还款项。
     储蓄存折、储蓄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月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二)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柜面还款方式下,借款人须在每月结息日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还款。
     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三、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三)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限借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的);
    (四)其他(仅限贷款人已推出的还款方法)。
    还款方法及还款金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第八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本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第九条  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
    等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四、 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 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六、 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有效扣款:
    (一)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二)借款期间,按时将每月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并保证委托扣款之后存款账户上仍保留该账户所必需的最低存款余额。
    (三)借款期间,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委托扣款日之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借贷双方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变更。
    (四)借款期间,如贷款人无法从委托扣款帐户有效扣款的,则借款人应及时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
        八、借款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一)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
        (二)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
        (三)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四)发生其他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九、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时,借款人、抵押人与贷款人,就债权和抵押权处理事项协商不成且借款人未落实有效担保的,借款人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十条  贷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时足额收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款项;
    二、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三、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四、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担 保 条 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采用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保证条款
         一、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对于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
         三、保证期间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的约定。
         四、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保证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保证人失去或可能失去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被撤销等事件,保证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保证条款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贷款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保证人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为贷款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六、保证期间,贷款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保证人应如实告知资产状况,对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七、保证期间,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该提前到期日起10日内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证人同时为售房人、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与房屋权属交易有关联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协助借款人或抵押人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及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九、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
         十、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如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保证人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保证责任,或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贷款人与借款人解除借贷关系的,保证人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条款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三十七条“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情况。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该抵押物做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抵押人与贷款人应依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
         四、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抵押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五、抵押物保险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六、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无论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均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对于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同意按照本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处理。
         七、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如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价值。如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对于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按照本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处理。
         八、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
         抵押人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抵押人应就交换产权所得的房屋与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拆迁人对抵押人实行作价补偿的,抵押人对于该补偿金同意按照本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处理。
         九、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十、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由于上述纠纷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十一、贷款人有权对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损害赔偿金及拆迁人的补偿金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将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后,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十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二)根据本合同约定贷款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十三、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十四、抵押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十五、抵押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如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抵押人以抵押物仍按本合同抵押条款承担担保责任,或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贷款人与借款人解除借贷关系的,抵押人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质押条款
         一、出质人以本合同第三十八条“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出质人保证对质押的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质押的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等情况。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出质人以质押权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出质人应在质押条款生效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占有 。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或出质记载的,出质人应在交付前办妥出质登记或出质记载。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清偿后,贷款人应及时将质押权利凭证返还出质人。
         四、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出质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出质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出质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五、 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处分质押权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出质人同意贷款人对所得款项可选择下列方式处理:
        (一) 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换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三)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后,出质人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六、出质人因隐瞒质押权利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七、非因贷款人过错导致质押权利价值减少的,出质人应在30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八、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权利:
         (一)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二)根据本合同约定贷款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九、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利。
     十、出质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八条。
         十一、质押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如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出质人以质押权利仍按本合同质押条款承担担保责任,或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贷款人与借款人解除借贷关系的,出质人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第十五条  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文件而取得贷款;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包括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借款人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义务的履行;
    六、借款人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七、部分或全部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下同)违反本合同担保条款约定,借款人未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八、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九、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十、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 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二、 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五、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六、从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
    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八、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九、行使担保权利;
    十、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其 他 约 定 条 款
    第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述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仍应正常履行。
         第十八条  借款人如请求确认其与售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该合同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在上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后,根据情况单方面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贷款人依上款约定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后,借款人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贷款人。若借款人未能履行归还义务,贷款人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条。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的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一、 本合同除担保条款以外条款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借款人签字;
      (二)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保证条款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经保证人签字;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二)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抵押条款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抵押人为自然人的,经抵押人签字;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二)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妥登记。
     四、本合同质押条款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经出质人签字;出质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二)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专用章);
    (三)权利凭证须移交贷款人占有的,权利凭证已移交贷款人占有;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登记已办妥;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记载的,出质记载已办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协商一致,须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各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进行。 借款人、担保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于10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贷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 别 签 订 条 款
    本条款为编号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立约人信息
    1.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3.保证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4.抵押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5.出质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二十六条  对第一条的约定
    借款人借款用于购置以下房产:
    一、 房屋座落:                                       
    二、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 成交价             元;评估价             元
    四、购房合同名称及编号:                                                   
    房地产权证名称及编号:                      
    五、 售房人:                  
    六、 房屋性质:                
    第二十七条  对第二条的约定
    借款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十八条  对第三条的约定
    借款期限为(大写)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九条  对第四条的约定
    本合同对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的约定如下:
                                                                   。
    第三十条  对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
    一、借款人首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二、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                                     。
    第三十一条   对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
    一、本合同用款计划为:                                         。
    二、本合同约定的划款账户为: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银行:                    
    第三十二条  对第六条的约定
    关于结息日的约定为                 。
    第三十三条  对第七条的约定
    一、借款人采取                  方式还款,其他约定为            。
     二、借款人的还款方法和还款金额为                                。
    第三十四条   对第八条的约定
        关于提前还款违约金的约定为                              。
    第三十五条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                                  。
    第三十六条   对第十二条的约定
    一、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为                                              。
    二、保证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
    第三十七条   对第十三条的约定
    一、抵押物清单:                 。
    二、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保险的约定为                               。
    三、抵押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
    第三十八条  对第十四条的约定
    一、质押权利清单:                  。
    二、出质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
        第三十九条  对第十六条的约定
    本合同违约金的计收方法为                                                。
    第四十条   对第十九条的约定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                   
    第四十一条  对第二十条的约定
    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为                                     。


    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贷款人(公章或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年    月    日

    保证人(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人(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出质人(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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