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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叫“做低合同价”??做低了有没什么危害?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2-07-22  /  浏览:3762 次  /  

      近年来,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采取“做低合同价”方式逃避税费的现象较为普遍。据调查,北京市二手房市场上约有50% 的客户在交易时以“做低合同价”方式进行避税。
      所谓“做低合同价”,就是老百姓常说的“黑白合同”。比如一套房屋实际转让成交价格为80万元,而买卖双方私下协商签署协议后给房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成交过户价只有60万元。这样,剩余20万元差价所产生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就被轻易避掉。
      “做低合同价”表面上为买卖双方节省了不少钱,事实上,暗含诸多交易风险,就上述举例而言,表面上看买卖双方避掉了20万元差价所产生的税费,但实际上对卖方来说,增加了买方的诚信和违约风险。如果买方没有按期支付甚至拖欠过户价之外的20万元,那么卖方将会陷入尴尬境地。卖方一旦催讨不成向法院起诉,不但会因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而且会因存在明显的偷逃税行为而受到经济处罚,其结果将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对买方来说,也存在风险。仍就上述举例而言,买方实际支付购房款80万元,而购房合同上的价格是60万元。不仅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而且将来买方出售房屋时,会独自为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的20万元差价付出代价。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房产转让出售时,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合同上所签价款的差额计征税费。
      另外,“做低合同价”对房屋中介公司看似没有风险。但这种避税万式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实际上也会涉及中介公司,不仅影响到二手房交易的最终成功,而且会影响中介公司的成长与发展。
      “做低合同价”还会影响银行贷款。二手房交易中,为了避税,往往采取做低合同价的方法,签订两个合同,即所谓的阴阳合同,而在交易中采取贷款的客户往往以阴合同为准(价格较高者),为防范“阴阳合同”和“分价合同”导致的银行信用风险和合规风险,缓解因网签信息查询通道不畅导致的信息核实难、风险大、成本高等问题,北京市银监局时全面网签推行后北京市存量房贷款业务进行了深入调研,井向辖内银行下发了《关于规范存量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银行必须采用网签合同和其正本中的房屋成交价格作为审批的必要依据,解决“阴阳合同”、“分价合同”问题。目此现实中作低合同价将会影响到需要贷款的客户。  

    二手房做低价避税会有哪些风险呢,如何防范二手房做低价纠纷呢?本文提供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二手房做低价房产纠纷。
      相关案例:
      近日,苏州中院二审调解了一起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介和买方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做阴阳合同,结果买方虞女士为此与中介产生了纠纷。
     
      2009年12月13日,虞女士通过中介与卖方达成协议,约定由虞女士出价48万元购买卖方的房产,由中介提供中介服务,买卖双方委托中介进行网签、备案及政府规定的相互过户手续。在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契约上,房屋的价款为28万元,房产部门对该套房产的估价为460462元,最终税务部门出具了28万元的房产发票,但仍按照评估价460462元为基数征收了相关税费。虞女士认为,中介建议将总价做低到28万元,认为可以少交部分税款,所以将网签契约价做低,但是事与愿违,由于房产的评估价为460462元,最终不但没有少交税,反而将来虞女士再将房屋卖出时可能要多交税,原因是税务部门出具了28万元的房产发票,将来卖出房屋时,在计算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应纳税额时,虞女士可以扣除的房屋买入价就是28万元,而不是现在实际付出的48万元。中介称,在二手房买卖中,税务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以网签契约价和房屋评估价二者取高计算,中介也将这个情况告知过虞女士。庭审中,经法官居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本案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
      房屋买卖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都是重大事项。由于房屋总价高,在二手房买卖中,要交的税款数额也比较大,因而,在现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做低房屋总价以逃税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为此,房产交易和税务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在二手房买卖中,对标的房屋进行估价,交易双方网签契约约定的房价和估价不一致时,取高计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税费。而税务部门出具的房产发票是以网签契约约定的房价为准的,这个房产发票价格也就是房产和税务部门认可的房屋买入价,发票由买方取得并持有。做低总价对买卖双方都有风险,对于买方来说,将来再卖出该套房屋时,其持有的房产发票可以在计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依法扣除,因此,做低房屋总价总会导致发票上的价格偏低,将来卖房时可以扣除的数额偏少,要交的税款相应的就多;对于卖方来说,网签备案的契约是房产和税务部门认可的,效力比双方私下约定的高,因此,如果做低总价,买方最后主张按做低后的价格,也就是网签契约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那么卖方就存在只能按做低后的总价卖出房屋的风险。
      相关知识: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为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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