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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住宅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场所(地)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3-11-29  /  浏览:435 次  /  

    答:根据《〈合肥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节》的规定,凡经市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为住宅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所(地),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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