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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拟下调“黑头车”处罚标准:最高罚款2万元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15-03-26  /  浏览:3599 次  /  

      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草案》和《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草案》,按照草案,3部地方性法规将被废止,11部地方性法规将进行修改。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杰介绍说,经对164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建议废止《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这3部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所代替。

      另外,《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个别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与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协调,因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予以修改。

      引人关注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黑头车的处罚规定,也将予以明确。现行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却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为了与部门规章的规定相衔接,有关部门建议参照部门规章的规定,将该项修改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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