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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肥东县某网咖,法人代表为费某某。现查明2020年某日肥东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对网咖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核对、登记电脑上网消费者陆某某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网吧现场安全”检查表、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整;合并执行为: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警告,由民警当面向网咖业主宣读本决定书内容;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肥东支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公安局或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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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