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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周某,安徽省肥东县人。现查明2020年6月某日,派出所民警日常巡逻中在某村发现周某将自家的房屋租赁给刘某等人居住时,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并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周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租房协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予以罚款二百一十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内到中国银行肥东支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肥东县公安局或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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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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