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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肥东县“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管理制度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20-09-18  /  浏览:1083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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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多测合一”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安徽省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和《肥东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工作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范围内“多测合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多测合一”测绘机构(以下简称测绘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城市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范》、《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二、测绘机构应当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测绘成果审核备案部门进行成果审核备案。

    三、测绘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质量技术保证体系,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成果质量。应当遵循“质量第一,服务用户”的原则,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成果。禁止违规测绘、弄虚作假和粗制滥造测绘成果。

        四、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测绘从业人员应当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六、测绘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测绘合同,合同中注明测绘项目内容。

    七、测绘机构应该是独立的经济体,进行测绘业务时,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八、测绘机构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合理收费,不得恶意竞价,扰乱测绘市场秩序。

    九、测绘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测绘从业人员参加各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测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测绘技能。

    十、除按《关于印发《肥东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东自然资规202095号)中关于政府监管的相关要求执行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测绘科对在我县范围内开展测绘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同时采用量化方式进行年度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的内容包括测绘成果质量、从业行为、档案管理等方面,综合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年度综合评定总分值为100分,测绘机构年度内综合评定分值低于60分的,从业人员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测绘机构或从业人员被评定为不合格后,建设单位申请由该测绘机构或从业人员出具的测绘成果审核备案时,审核备案机构不予受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该测绘机构或该从业人员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测绘科将测绘机构和从业人员年度评定结果进行公开公示。

    十一、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综合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权。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向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

    十二、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除严格执行本制度各项规定外,凡违法从事测绘业务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安徽省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年度综合评定评分标准

     

     

     

                             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1日

     

     

     

    附件:

     

    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年度综合评定评分标准

     

    一、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年度综合评定总分值均为100分,满分为100分,加分与扣分值可相抵扣。

    二、测绘机构综合评定加分标准

    1.测绘机构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及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2.项目测绘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3.机构从业人员被授权发明专利或在国家、省级期刊发表科技论文的,分别加10分、6分、4分;

    4.机构从业人员在国家、省、市级媒体中发表论文的,分别加6分、4分、2分。
         三、测绘单位综合评定扣分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扣2分(按次计算)

    1.测绘报告未按照“样本”制作的;

    2.测绘报告书内容、图(表)、数字标注不完整规范、有缺项的;

    3.测量的数据成果无可靠性或可靠性低的;

    4.照片不能反映建(构)筑物真实自然状况、特殊部位外观特征和变更局部的;

    5.测绘成果资料签字手续不完整规范的;

    6.纸质成果和电子成果不一致的;

    7.测绘成果未按规范建立档案的;

    8.对测绘成果审核备案机构确定为“退回整改”或“审核不通过”,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或重新提交测绘成果的。

    9. 质检记录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晰、签注不齐全,内容随意更改的。

    10.未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等规定进行成果质量评定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扣10分(按次计算)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分摊方法、精度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省市有关规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2.房产和规划核实测绘成果未经过二级检查和一级验收的;

    3.测绘成果不能满足不动产登记或规划核实需要的;

    4.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测绘合同的;

    5.因档案保管不力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遗失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扣15分

        1.指派无测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测绘的;

    2.对测绘成果审核备案配合不力的;

    3.拒绝安排测绘从业人员参加测绘业务培训的;

    4.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有责投诉1次的;

    5.无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扣20分(按次计算)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分摊方法、精度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省市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

    2.不履行测绘依据、方法和结果产生过程等的解释、查询和答疑义务的;

    3.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的;

    4.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5.在当年测量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被公示1次的。

    (五)符合下列情形的扣30分(按次计算)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分摊方法、精度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省市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5万至50万元以下的;

    2.测绘成果反映的内容与建(构)筑物自然状况不一致的;

    3.对委托人、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成果审核备案机构指导、监督的。

    (六)符合下列情形的扣40分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分摊方法、精度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省市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按次计算)

    2.拒不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拒不配合测绘成果审核备案部门进行成果审核备案的;

    3.明示或者暗示本企业从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恶意串通,损害业主利益的;

    4.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两次的。

    (七)符合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机构名称从“多测合一”中介机构名录库中撤除,并且自撤除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纳入名录:

    1.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

    2.伪造成果、测量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量项目不合格的;

    3.以其他测量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量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量活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测量项目的;

    4.测量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测量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5.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6.在当年测量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被公示2次(含)以上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8.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有责投诉2次(含)以上的;

    9.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因伪造测量成果或测量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重大违法犯罪的,三年内不得进入名录。

    (八) 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四、从业人员综合评定加分标准

    1.从业人员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2.项目测绘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3.从业人员被授权发明专利或在国家、省级期刊发表科技论文的,分别加10分、6分、4分;

    4.从业人员在国家、省、市级媒体中发表论文的,分别加6分、4分、2分;
        5.从业人员参加部、省级房产测绘业务学习并考核合格的,每次分别加2分、1分。

    五、从业人员综合评定扣分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扣2分(按次计算)

    1.测绘报告未按照“样本”制作的;

    2.测绘报告书内容、图(表)、数字标注不完整规范、是否有缺项的;

    3.测量的数据成果无可靠性或可靠性低的;

    4.照片不能反映建(构)筑物真实自然状况、特殊部位外观特征和变更局部的;

    5.测绘成果资料签字手续不完整规范的;

    6.纸质成果和电子成果不一致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扣10分(按次计算)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分摊方法、精度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省市有关规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2.测绘成果未经过二级检查和一级验收的;

    3.测绘成果不能满足不动产登记或规划核实需要的;

    4.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被有责投诉1次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扣15分

    1.对测绘成果审核备案配合不力的;

    2.拒决参加测绘业务培训的;

    3.与测绘业务的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4.接受所在企业指派或他人请托,以从业人员的名义在非自己执行的测绘业务的委托合同或测绘报告上签字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扣20分(按次计算)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分摊方法、精度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省市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

    2.不履行房产测绘依据、方法和结果产生过程等的解释、查询和答疑义务的;

    3.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1次的;

    4.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被有责投诉2次以上的;

    5.在当年测量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被公示1次的。

    (五)符合下列情形的扣30分(按次计算)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分摊方法、精度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省市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5万至50万元以下的;

    2.测绘成果反映的内容与建(构)筑物自然状况不一致的;

    (六)符合下列情形的扣40分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分摊方法、精度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省市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按次计算)

    2.经测绘成果审核备案机构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3.拒不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拒不配合测绘成果审核备案部门进行成果审核备案的;

    3.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恶意串通,损害业主利益的;

    4.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两次的。

    (七)符合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伪造成果、测量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量项目不合格的;

    2.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

    3.在当年测量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被公示2次(含)以上的;

    4.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从事测绘业务的。

    因伪造测量成果或测量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重大违法犯罪的,三年内不得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房产测绘业务。

    (八) 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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