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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20-10-04  /  浏览:1347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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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住建局拟草了《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初稿,初稿征求了县发改、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投公司、店埠镇、撮镇镇等14家单位意见和建议,以及在县政府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报送市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共收到建议和意见10条,经梳理分析,现将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反馈单位

    主要意见

    采纳情况及原因

    1

    市城乡建设局征收处

    1、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对补偿结果存在异议需申请鉴定的,应由市房地产估价协会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按规定组织专家鉴定。”修改为“由市房地产价格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按规定组织专家鉴定。”。2、第十六条对无证照房屋认定,可参照有关市规定。3、第二十条建议改为: 如果选择安置房最小套型超出50㎡,超出部分按照区域综合成本价计算超出增购面积。4、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计算应调整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实际公摊系数)。5、第二十八条的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改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6、对采用暴力、胁迫方式阻挠征迁,只规定了对被征收人的,对暴力手段胁迫被征收人的停水、断电的规定没有,责权不对等。

     

    已采纳,并作相应调整。

    2

     

     

     

    县东投公司

    1、第十六条 “ 最接近2008年航拍图 ”应添加年份限制。

    2、第十七条 建议对两种补偿方式的确定权进行明确规定。

    3、第二十四条是否有参考政策文件依据?能否采用廉租房形式解决?

    第一条意见已采纳。第二、三条意见建议和意见未采纳,与合肥市《办法》规定不符。

    3

    店埠镇

    1. 建议在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间增加一条:房屋仅有土地证,在合法用地范围内,所建房屋总层数不超过三层(包括三层),可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确定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未采纳。与合肥市《办法》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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