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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特困人员)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新市民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合政〔2019〕52号)、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合房〔2019〕74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一)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特困人员)家庭:店埠镇、撮镇镇和桥头集镇行政区域内。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住房困难群体:店埠镇、撮镇镇、桥头集镇、长临河镇、肥东经济开发区和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店埠镇、撮镇镇、桥头集镇城镇居民户口;
2、申请家庭为城市低收入(或城市低保、特困人员)家庭;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需年满35周岁以上。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需在保障范围区域内工作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2、持有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具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人事部门的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非本县户籍或除工作区域外的其他乡镇户籍的务工人员;
2、申请人在保障范围区域内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环卫工人除外);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新市民群体参照上述第(二)、(三)项的条件进行申请。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在我县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并符合保障条件的,实施精准保障。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如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范围为主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1、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居委提出申请,填写《肥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城市低收入认定证明、或特困人员证明;
(3)家庭所有成员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产权证明;租赁公房或承租私有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证明或租赁合同;因治疗重大疾病原因在3 年内出售住房的,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等);
(5)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等其他辅助材料。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住房困难群体
申请人应向其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肥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市民)》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的首页和本人页;
(2)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等);
(4)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人事部门的证明;
(5)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6)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正反面);
(7)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8)其他辅助相关材料。
(二)初审。社居委(或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住房困难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经公布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社居委(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乡镇(工业园区)或其主管部门复审。
(三)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或其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的复核工作。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及复核意见报县住建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社居委(或用人单位)。
(四)审核。县住建局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社保、合同和用工单位性质等综合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予以登记,与申请家庭签订《肥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其申请。
(五)发放。补贴支付按照先租后补的原则,县住建局按照保障对象实际应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核算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按季度打卡发放给住房租赁保障对象。
四、补贴标准
(一)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1、户籍在店埠镇行政区域:
城市低保(含特困人员)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租赁补贴标准为9元/人/月/㎡;
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租赁补贴标准为7元/人/月/㎡。
2、户籍在撮镇镇和桥头集镇行政区域:
城市低保(含特困人员)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租赁补贴标准为7元/人/月/㎡;
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
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计发,按季发放。租赁补贴年审家庭需按照规定的日期前及时参加年度复核;逾期申请,季度租赁补贴发放相应顺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住房困难群体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其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分别为300元/月.户和200元/月.户,连续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租赁补贴自申请递交次月计发,实行按月计发,按季发放。
五、续保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按季发放、动态审核制度。
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特困人员)住房困难续保家庭应当如实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居委申报家庭收入和居住人口变化情况,按期参加年度复核工作。
新市民住房困难续保家庭需在每季度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向其工作单位提交季度复核申请材料。各工作单位应当按期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续保人员花名册(纸质版、电子版)、续保人员社保缴存明细表、续保人员的书面承诺(工作在岗、在本县无住房并继续租房内容等)以及第四季度申请复核时还需提供续保人员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等。
县住建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或用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每年规定期间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资格、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
六、退出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拥有私有产权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已承租公有房屋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 年内在本县出售或赠与房产的(因重大疾病治疗等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
4、在本县拥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二)家庭收入、财产等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适用于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三)不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例如: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人才租房补贴等);
(五)家庭直系亲属之间相互借住、租住房屋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工作要求
(一)各初审(用人单位)和复审(乡镇、工业园区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该项工作,积极向县住建局报送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经办、审核的人员名单(原件、盖单位公章)。审查人员若有变动,须及时报备。
(二)各级受理审核部门应优化申请审核流程、压缩办事时限,鼓励推行“互联网+住房保障”政务服务,实现部门数据共享、线上全程办理。
(三) 各级受理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以“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家庭的资格确定提供审核依据。
(四)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由县住建局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已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退还,其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各级受理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弄虚作假或对已批准的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1、《肥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
2、《肥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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