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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众兴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22-09-27  /  浏览:559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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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乡发生,根据省安委会《安徽省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皖安〔2022〕10号)、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合安〔2022〕7号)、市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自建房专〔2022〕1号)、县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东安〔2022〕3号)、《关于印发<肥东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自建房专班〔2022〕1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自建房屋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全乡所有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等“四方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隐患排查一处不漏,整改措施一招不让,责任落实一点不空,实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娱乐、饭店、学校(含培训机构)、养老、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分工:各社区,乡建设办、资规所、城管中队、农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二)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清查自建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对认定的违法建设要坚决拆除。(责任分工:各社区,乡建设办、资规所、城管中队、农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三)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连廊、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责任分工:各社区,乡建设办、城管中队、农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四)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各社区、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要落实主体责任。(责任分工:各社区,乡建设办、资规所、城管中队、农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五)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乡建设办要会同乡有关部门指导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各自建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专项行动相关工作;乡农办、市场管理所、城管中队、资规所、建设办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社区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屋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日常管理的范畴,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提前制止、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责任分工:各社区,乡建设办、城管中队、资规所、农办、市场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其中:教体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体育场馆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民爆行业厂房等生产用房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并督促整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车站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酒店(宾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应急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消防隐患查处力度。(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落实)

    各社区要推进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各社区)

    (六)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各社区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注重发挥村(组)作用,亲临一线,统筹建立本地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属地政府抓总、建设部门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责任分工:各社区,乡建设办、乡城管中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22年5月至6月)

    各社区立即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

    1.全面排查。各社区要以村(组)为单位,对其区域内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排查,逐一造册,建立台账,落实隐患排查整治责任,确保不落一户、不落一栋。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使用安全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要根据地方实际,合理利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成果,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2.突出重点。要突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和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对利用自建房屋开设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含教育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养老服务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使用预制板的、人员聚集使用的自建房屋等进行重点排查。

    3.边查边改。对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要立即停建,按规定完善手续;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开挖地下空间,以及违法“改扩建”等用作生产经营的,要立即停业整改。

    各社区应于6月10日前完成摸底排查,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6月20日前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深入查找摸底排查工作中不实、不细的问题,及时整改、予以通报;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将于6月底前组织抽查。

    (二)集中整治(2022年7月至12月)

    各社区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停业、停工、停产及人员转移腾空等切实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制定方案。各社区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集中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社区要及时上报,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整治措施和时限。

    3.分类制定处置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特别是擅自加层、未经许可改扩建、经评估或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等情形的房屋,要及时责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停止使用,限期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经鉴定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但长期空置不用的房屋,要采取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等安全防范措施。对拒不整改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以及认定的违法建设,要坚决予以拆除。

    4.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指导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改责任,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存在重大隐患和拒不整改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立即依法严惩重罚。

    5.建立台账。建立乡、村两级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巩固提升(2023年)

    各社区和有关部门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有序推动城市更新,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众兴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乡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建设办主任任副召集人(名单见附件),专班办公室设在建设办。乡专班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推进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问题。建立“乡负总责、社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

    (二)强化部门责任。乡建设办负责农村自建房排查整治,乡资规所负责违法建设认定工作,乡城管中队负责违法建设线索受理、日常巡查、调查、查处(拆除)工作,乡司法所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强化属地责任。各社区要建立网格化排查机制,明确责任人,做到网格员、包组干部、社区书记、行政分工、党政联系人层层把关,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栋”。

    (四)强化工作调度。实行每日上报、每周汇总的呈报制度,各社区安排专人每日上午9点将前一日排查量报至乡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每周二下午17:30时前负责将整治工作台账(附件3)和调查登记表(附件4)报至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汇总后于周三11时前报至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各社区于12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交至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汇总后报至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五)强化督促指导。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社区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要严肃问责。

    (六)强化工作保障。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与新建房屋管理工作。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性鉴定工作。

    (七)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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